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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<<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>>(以下简称<<办法>>)于2004年6月24日由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<<办法>>,本局掌握的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医疗、卫生、保健等服务相关的信息,均予公开或者依照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    一、主动公开
   (一)公开范围
   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<<泰州市卫生局信息公开目录>>(以下简称<<目录>>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<<目录>>。
   (二)公开形式
   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,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,网上公开的信息为:
    1、机构设置类:(1)机构概况;(2)机构领导;(3)内设机构: ①办公室 ②人事处 ③计划财务处(审计处)④医政处 ⑤卫生监督处 ⑥疾病控制与妇幼保健处(市血地办) ⑦中医处 ⑧党委办公室(统战工作处)
    2、政策法规类:(1)综合类;(2)医政类;(3)食品卫生类;(4)疾病控制类;
    3、业务工作类:(1)医政管理;(2)食品卫生监管;(3)疾病预防控制;(4)爱国卫生运动;
    4、其他类:我局泰州市卫生网的具体网址为:www.tzwsj.com,我局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工作时间到本局办公室依申请查阅,联系电话为:0523-86393151。
   本局及所属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   (1)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媒体;
   (2)会议、文件、便民手册;
   (3)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等;
   (4)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。
   (三)公开时限
   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,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,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。
    二、依申请公开
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,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。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    本局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外,本局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,本局将依法处理。
   (一)公开范围
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《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》规定内依申请的政务信息。
   (二)受理机构
    本局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,办公地址为泰州市永泰路318号,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6393151,传真电话:6393152,通信地址:泰州市卫生局办公室,邮政编码:225300。
   (三)提出申请
   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答复予以公开。
    1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,具体网站为www.taizhou.gov.cn/GovOpen/InfoRequest.aspx;申请人填写《申请表》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。
    2、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    3、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市卫生局办公室当面申请。
    4、特别程序。申请人申请获得注册登记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,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,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。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
    (四)申请处理
    本局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   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之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局将全部处理完备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    (五)收费标准
    本局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。
    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   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。监督电话:6393156,地址:泰州市卫生局监察室,邮编:225300。
   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   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《办法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。
    当本局违反《规定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,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。

二○○五年二月
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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